问答题

2016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应债权人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挖掘机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6年1月8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2016年1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对担保权实现的先后顺序也未进行约定。 2016年4月1日,丙公司将该挖掘机出租给戊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年。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乙公司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第二,丁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经协商后,丙公司准备将该挖掘机作价160万元变卖给庚公司,用于履行担保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当庚公司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后,戊公司能否主张“买卖不破租赁”并说明理由。

答案:正确答案:戊公司不能主张“买卖不破租赁”。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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