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永丰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股东有两名,一名为中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公司),持股55%;另一名为志诚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诚公司),持股45%。公司执行董事为李强。公司章程第27条规定:“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会议,会议有效。”
永丰公司于2013年11月7日召开股东会,中华公司出席会议,但是,志诚公司拒绝出席会议。会议表决,以中华公司55%表决权的赞成票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和《关于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决议》;2013年11月8日,执行董事李强作出《关于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的决定》。志诚公司对上述决议和决定的效力表示异议。
2013年12月20日,永丰公司再次召开股东会,两名股东均出席会议,但是,在表决时,志诚公司拒绝表决并退场,会议以中华公司55%表决权的赞成票通过《关于承认并确认2013年11月7日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决议)有效的决议》。
问题:志诚公司对2013年11月7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表示异议,应向法院提起确认决议无效之诉,还是撤销决议之诉为什么
答案:
应当提起撤销之诉。《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