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17年1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就蓝波大厦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蓝波大厦开发项目,A公司按工程进度付款,施工工期为2年。2017年7月,A公司与C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C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同时约定将在建的蓝波大厦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A公司资金不足,不能按期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项,该建设工程自2018年6月起停工。A公司欠B公司材料款800万元,人工费400万元,A公司依合同应承担违约金200万元。B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于2018年8月诉至法院,并申请保全在建蓝波大厦,并要求拍卖受偿。C银行因A公司逾期来还借款,也于2018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在建蓝波大厦主张抵押权。

A公司以在建蓝波大厦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答案: A公司以在建蓝波大厦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有效。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正在建设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可以抵押,当事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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