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化妆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3月发生如下业务: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生产的A类面霜1500瓶,每瓶20克,每瓶不含税售价400元,款项702000元已收存银行。 
    (2)销售生产的B类护肤液50箱,每箱20瓶,每瓶60毫升,每瓶含税售价63.18元,货物已发,款项63180元已收存银行。 
    (3)销售生产的C类面膜300盒,每盒5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7000元、增值税4590元,款项尚未收到。 
    (4)将A类面霜1瓶、B类护肤液1瓶和C类面膜2片组成套装,以每套不含税价款490元,委托甲企业代销。已收到代销清单,当期代销100套,款项尚未收到。 
    (5)将本单位生产的C类面膜120盒作为三八妇女节福利发放给本单位女职工。 
    (6)将6月3日在本地自建的办公楼对外出租,一次性收取3年租金1050000元,该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7)本月材料采购情况如下表所示。 
|  | 采购内容 | 数量(每斤) | 不含税单价(元) | 
| 1 | 香水精 | 50 | 1000 | 
| 2 | 酒精 | 100 | 20 | 
| 3 | 珍珠粉 | 500 | 50 | 
| 4 | 面霜 | 500 | 600 | 
    采购时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除珍珠粉的专用发票未认证,其他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以上材料均未领用。 
    (8)支付销售化妆品发生的运输费用222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金额20000元、税额2200元,当月已认证通过。已知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 
    问题:  根据材料,逐笔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