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钟大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自己是一份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汇票的收款人星雨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发现汇票遗失,故申请公示催告该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于2013年12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2013年12月18日, 沙岗公司申报权利并提交了汇票,汇票记载出票人为钟大公司,收款人为星雨公司,付款方 为JT银行NY分行,出票金额为900万元,出票日为2013年11月28日,到期日为2014年 5月28日背书人分别为:星雨公司、莲花公司、沙岗公司,背书人均在“背书人签章”处签章,但未记载背书时间,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终结公示催告程序。2013年12月30 日,星雨公司向法院起诉称,2013年11月29日星雨公司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该票 经非法背书后,现票据实际持有人为沙岗公司沙岗公司的前手莲花公司与星雨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交易关系,沙岗公司取得该票据缺乏合法性。星雨公司请求确认银行承兑汇票权利归其所有。沙岗公司辩称,星雨公司在取得诉争票据后,在票据的背书栏签章,表明其同意票据转让或流通的事实,其不是票据最后持有人,依法不享有票据权利。星雨公司与莲花公司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其将诉争票据交付莲花公司作为借款,该票据的转让行为已经完成。沙岗公司以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该票据,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法院查明,钟大公司将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货款支付给星雨公司,沙岗公司提交的汇票背书时间未记载。法院认为背书日期应视为票据到期日2014年5月28日前,而在汇票到期日前出票人已经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汇票上载明的票据权利应当归星雨公司所有。星雨公司的主张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沙岗公司主张票据权利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问题:
法院以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票据到期日前背书,推定背书发生在公示催告期间,认为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此观点是否正确?
案例: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签发并向乙公司交付一份自己为付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但收款人没有填写。乙公司为向丙公司还款,将汇票交付给丙公司。丙在收款人栏填写自己名称后将汇票背书给丁公司。票据到期,丁公司向甲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绝。甲公司称:第一,此汇票签发违反票据法而无效;第二,此汇票是开给乙公司的,现收款人为丙公司,违反授权。
问题:
甲的出票行为是否有效?
出票有效。虽然《票据法》没有规定可以签发空白汇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票据法司法解释,允许了空白汇票。
案例:
一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是甲,承兑人是乙,收款人及以后背书人依次是丙、丁、戊、己, 背书连续,最后被背书人是庚,汇票到期日是2014年1月11日。由于庚公司人员变换,这份汇票被遗忘,直到2017年2月28日被发现。庚当日向乙请求付款,乙拒绝、乙称在票据到期前向甲收取了与票面金额等值的款项,这笔钱已在2016年9月退还给甲。
问题:
这份汇票在2017年2月28日是否有效?
案例: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签发并向乙公司交付一份自己为付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但收款人没有填写。乙公司为向丙公司还款,将汇票交付给丙公司。丙在收款人栏填写自己名称后将汇票背书给丁公司。票据到期,丁公司向甲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绝。甲公司称:第一,此汇票签发违反票据法而无效;第二,此汇票是开给乙公司的,现收款人为丙公司,违反授权。
问题:
丙填写票据是否违反授权?是否有效?
甲没有把授权记载在票据上。他人无法知晓,不能认为丙违反授权,丙的填写有效,丙作为票据受让人,对空白事项有填写权。
案例: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签发并向乙公司交付一份自己为付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但收款人没有填写。乙公司为向丙公司还款,将汇票交付给丙公司。丙在收款人栏填写自己名称后将汇票背书给丁公司。票据到期,丁公司向甲公司提示付款被拒绝。甲公司称:第一,此汇票签发违反票据法而无效;第二,此汇票是开给乙公司的,现收款人为丙公司,违反授权。
问题:
丁可以对谁主张权利?
案例:
一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是甲,承兑人是乙,收款人及以后背书人依次是丙、丁、戊、己, 背书连续,最后被背书人是庚,汇票到期日是2014年1月11日。由于庚公司人员变换,这份汇票被遗忘,直到2017年2月28日被发现。庚当日向乙请求付款,乙拒绝、乙称在票据到期前向甲收取了与票面金额等值的款项,这笔钱已在2016年9月退还给甲。
问题:
庚可以对甲、乙、丙、丁、戊、己都主张权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