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出口公司以CFR 条件出口一批瓷器。我出口公司按期在装运港,将有关单据寄交进口方,要求进口方支付货款。因业务繁忙,我方业务员忘记向进口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对方没有及时办理保险。由于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遇风险而损毁,进口方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
我出口公司该不该赔偿?请说明理由。我国某出口企业向美商出口女士衬衫,合同规定红色衬衫和绿色衬衫按3:7搭配;之后我出口企业收到的信用证上又规定红色衬衫70%,绿色衬衫30%。我出口企业按合同约定的颜色比例交货,提交单据议付,开证行拒付。
收到信用证后我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才是正确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