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的行为构成走私罪,属于帮助犯。根据《刑法》第156条,乙的行为构成走私罪的帮助犯,根据《刑法》第27条从犯规定量刑。
丙的行为构成走私罪。根据《刑法》第155条规定,丙直接到内海收购的行为属于间接走私行为,应当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