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即()。 Ⅰ.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Ⅱ.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Ⅲ.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Ⅳ.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股权投资基金登记备案不作事前的实质性审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高度依赖于申请机构的自身承诺。实际中,申请机构材料中大量存在()的情况。 Ⅰ.忽视 Ⅱ.瞒报 Ⅲ.漏报 Ⅳ.虚假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