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债的概括承受,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合同的承受,二是企业的合并。
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
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制度。
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