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以法律责任危险为保险对象的一种分保行为,即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再保险。
是指禁止在费率选择适用时,保险人利用分类标准的差异,故意错用低费率以争取业务,致使保险价格使用错误,造成保险市场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