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施工企业的说法不正确。
对该施工企业不发生效力。乙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且未得到甲某的追认,该合同对该施工企业不发生效力。
合理。 理由: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分。
承包人不得拒绝。这种检验属于额外检验,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