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制度。
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的法律事实。
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债的概括承受,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合同的承受,二是企业的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