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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问答题每日一练(2019.03.10)
问答题
根据23号文件第七条,十三条,二十八条的要求,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均为从事贸易的企业,且进入名录的A类企业。但对于不从事货物贸易,仅从事服务贸易的企业是否意味没有办法成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
答案:
仅从事服务贸易的企业可以按规定成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23号文件允许服务贸易轧差净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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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关于第四十条备案。现有客户如要求按新的法规简化审核材料,或现有企业要求变更账户框架的,如要求由两类账户变更为一类账户的,或6月1日后备案的企业运营当中出现账户方案变更的,是否要向外管局备案?
答案:
以上情况如不涉及业务种类变更的,跨国公司无须备案。但银行和企业要相应调整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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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外债额度已经集中在主办企业开立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成员公司使用此类资金时,如拟不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结汇,而是使用此类外币资金,该通过何种账户接收并办理?
答案:
成员公司可通过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下开立相应子账户的方式,接收并使用此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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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对于参加跨国公司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的境内成员企业,如成员企业向银行索要有关收汇凭证,银行如何办理?
答案:
在上述情况下,主办企业的合作银行应配合成员企业,在收款凭证上的收款单位或附言的实际收款人载明(手工)成员公司名称(也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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