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
乙公司的保证责任性质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规定对保证责任性质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对案件进行胜诉分析的意见而未表明是个人意见;诋毁其他律师;向当事人暗示与法官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