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德华与被告严庆菊结婚后于1981年1月30日生一女儿李萍,并共同抚养。1993年12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由法院判决离婚,李萍由被告严庆菊抚养,原告李德华每月支付抚育费 130元并负担李萍的学费。1994年12月8日,李萍在新疆石油管理局工会友谊馆观看演出时因火灾遇难身亡,新疆石油管理局给李萍的亲属支付赔偿金70000元、丧葬费6000元、奔丧费4000元,共计80000元。在处理李萍丧事过程中,原告李德华实际支出丧葬费用2700 元,被告严庆菊给付原告现金1000元,并购买了部分丧葬用品。此后,原、被告因对石油管理局支付的赔偿金和丧葬费的分割发生争议而诉讼到人民法院。另,被告严庆菊系1995年5月被招为新疆石油局测井公司工人,工资收入较低。此前其无固定工资收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明人证实双方当事人共同抚养李萍的证言。 (2)法院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并确定李萍随严庆菊生活、李德华承担部分抚育费的民事判决书。 (3)石油管理局支付给李萍亲属80000元赔偿金的证词。 (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
原告:李二林,男,47岁,新疆乌鲁木齐市铁路分局教育中心视导员。住乌西地区八街二十栋。 被告:刘江辉,男,25岁,无业,住乌西地区五街40栋。 被告刘江辉曾在原告任教的学校上小学。1979年冬的一天上课时,刘江辉偷偷让别的同学传看他贴在作业本上的邮票,正在课堂上讲课的李二林见此情景加以制止,当时将刘贴有邮票的作业本收走。下课后,李二林对刘江辉上课时不遵守纪律的做法提出批评,并告知他将邮票贴在作业本上会损毁邮票。刘江辉接受批评,并请求李二林帮助他整理邮票。李同意帮助整理,即将刘没有贴在作业本的邮票进行清洗晾干,然后陆续交给了刘。但有二张油画邮票和部分贴在作业本上的邮票(均系信销票)未能及时整理,被李的妻子在清扫房子时当作废纸烧毁。不久,刘因故辍学离校,李二林无法找到刘讲明邮票被烧毁的情况。从1985年起,刘江辉每年都有一次或两次找到李二林索要邮票,李总是解释邮票已经被烧毁,无法归还。1992年1月2日晚,刘江辉带领五个人,携带行李到李二林家,向李索要邮票,李仍然解释邮票已经烧毁,确实无法归还,刘便以李要考虑其本人和家庭其他人的人身安全相威胁,并在李家喝酒喧闹一夜。次日早晨,由于公安人员干涉,刘江辉等人方才离开李家。但当日晚,刘又来到李家索要邮票,李被迫同意将邮票折价8000元,在同年1月30日前付给;刘江辉表示保证李二林的全家人不受他的侵害。双方就此立了“字据”。同年1月21日,李二林以受刘江辉威胁才同意赔偿灭失的邮票为由,向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立付给8000元的“字据”,并解决邮票已被烧毁的纠纷。刘江辉辩称:他没有威胁李二林,李二林自已同意赔偿8000元。被李二林占有的邮票中有大龙、小龙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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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示证据制度又称为法定证据制度。
翻译人员不能同本案有利害关系,凡是依法应当回避的,必须回避。
司法认知中,当事人没有充分的反驳机会。
传来证据等同于传闻证据。
商店用复写纸开具的收据第二联属于传来证据。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实施的是证明责任的倒置。
言词证据不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
在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的淫秽录像带,母带及复制品都属于原始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也免除不了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搜查具有双重的证据收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