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李X春、李X水、李X旺三人与李X增均系族亲,其祖上在某村留有一片宅基地。1963年夏,村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将此片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并将“四旁地”(房屋四周地)分给李X增种植。李X增于1965年种了龙眼等果树,当时因土地不紧张,李X春等三人未表示异议。1999年3月,因土地紧缺,李X春等三人与李X增就土地使用权问题发生纠纷。同年9月21日上午,李X春为了占用此地,带锄头到李X增所植龙眼树下翻土,与李X增发生争议。9月22日,李X春伙同李X旺携锯子、柴刀,将李X增的3棵龙眼树砍断或锯断。李X水于24日、25日又纠集李X春、李X旺带斧头、麻绳去砍树,两次共损坏李X增龙眼树4棵、苹果树1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48.60元。对行为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卷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最新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