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1998年5月,经某市佳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某市人民政府决定将该市一幅2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佳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房屋住宅开发建设。该公司与某市的城市规划部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由佳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8000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90年,动工开发日期1998年6月6日。有关合同的其他内容,均参照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标准合同写明。但佳兴房屋开发公司因为资金未能到位而一直无法开工,直到1999年8月8日,资金到位后才动工开发。依据《房地产》法的规定,本案有哪些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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