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能感兴趣的试卷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最新试题
行为人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的行为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被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8年5月至7月,汪某在经营甲公司期间,指使公司员工余某订购假冒乙公司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并租赁黄某经营的丙公司仓库,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乙公司许可和授权,将无品牌标识的大包装工业蜡由黄某安排员工分装改包成25公斤装印有与乙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的小包装工业蜡,销往上海、江苏、广东等多家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00万余元。公安机关在丙公司仓库内查获甲公司存放的乙公司工业蜡464袋(每袋25公斤)、乙公司工业蜡原料27袋(每袋25公斤),货值11万余元。上述案件中的汪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是一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符合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犯罪构成;同时,如果行为人采取上述方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处罚较重的罪立案侦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国际通行的重罪原则、比例原则为指导思想来确定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所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不属于重罪,所以在司法实务中不能适用技术侦查措施。()
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是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行为。()
涉嫌商标犯罪的,办案机关应当对侵权的商品、商标标识,以及商标标识附着于商品的状况分别取证,并准确全面地拍摄记录相关商标标识的具体细节和附着商标标识的商品全貌。()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2016年2月起,被告人周某某租赁外省某丝绵厂厂房,雇佣人员生产假冒“恒源祥”“富安娜”等注册商标且属伪劣产品的蚕丝被,并对外销售牟利。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工厂经营负责人,具体负责联络购入生产所用原材料及联系销售产品,其妻张某甲、妻妹张某乙、其连襟沈某分别负责生产管理、采购原材料及打包装运侵权产品等环节。2018年8月至10月,周某某通过上述制假工厂生产、销售各类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册商标的蚕丝被3012条,销售金额逾十八万元,获利十万余元。公安人员查获待销售的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册商标蚕丝被2000条,价值十二万元,以及大量假冒伪造的“恒源祥”“富安娜”商标标识、合格证、外包装手提袋等。本案件下列情形哪些属于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
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识虚假专利号冒充专利,情节严重的,以假冒专利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