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 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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