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会计部门被盗,有4张票据被盗,其中包括:付款方签发的尚未送交银行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各一张,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一张,其他单位付货款的已承兑的商业汇票一张,假定上述票据均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
问:根据我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1)可以挂失的票据有哪些?
(2)该公司持失止付后,还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3)如果该公司在办理票据挂失止付前,可以挂失的票据款项被冒领,其造成的资金损失由谁负责?
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有1百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百万元的转帐支票给乙公司。之后甲公司再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请问:
(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空头支票?如何判断空头支票?
(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票据债务人为什么?
(3)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么责任?
甲公司向某农发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依法在票据上签章。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购货款。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偿债。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
请问:(1)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张汇票有效吗?
(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为的规定,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据?
(3)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拒绝付款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