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会组织和企业管理部门协调处理劳动争议的机制。
是指资方和雇员代表借助谈判,旨在达成覆盖某一雇员群体的协议,以解决就业条件和待遇,协调雇佣关系的一种方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