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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两成员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试图通过在市场准入方面提供互惠的方式来保护贸易平衡。
(2)适用:关税减让;在东京回合中将其扩及到了一些特殊的非关税壁垒谈判,如海关估价、补贴与反补贴等
(3)例外:东京回合中确立了普惠制,即发达国家单方面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品或半制成品给予关税优惠的措施
A.132
B.124
C.111
D.108
A.部长级会议
B.总理事会
C.理事会
D.总干事
A、发展中成员方享受发达成员方普遍、非歧视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
B、发展中成员方的关税总水平高于发达成员方
C、发展中成员方相互进行关税减让,不必给予发达成员方
D、向WTO负责实施管理的贸易协定靠拢,发达成员方的过渡期短于发展中成员方
A、关税减让
B、最惠国待遇
C、国民待遇
D、普惠制待遇
A、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
B、违反公共利益
C、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D、侵犯个人隐私
A、实施数量限制的非歧视性
B、提供资料
C、进行公告和通知
D、磋商程序及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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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专向性补贴是可以普遍采用的补贴。
一国承诺将其进口关税的加权平均水平降到12%,则在通常情况下,其关税水平不能再高于12%。
如果一国政府新加人服务贸易总协定,原先的签约方不可以宣布与其互不适用本协定。
世贸组织在开放服务市场后,如果某成员认为自身的服务市场开放度过大,构成对国内服务业的严重冲击或损害,则可向服务贸易理事会地出申请进行保护,既可以修改承诺,也可以全部暂时中止履行开放义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国民待遇适用于所有服务部门。
与货物贸易相比,服务贸易具有的特点之一是不可贮存性。
自入世时起,中国应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与《WTO协定》不符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
中国应取消且不得采取、重新采取或实施不能根据《WTO协定》的规定证明为合理的非关税措施。
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的有关的信息。
服务贸易中国民待遇与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都是普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