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虹光公司于某年10月15日向该市农业银行申请贷款800万元,由某信托投资公司作保证人,该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张某在合同签字处写上了“如果虹光公司不能按期付款,公司愿负全部责任”的话,并在上面签字盖章。合同规定还款期为次年5月1日。同年12月1日,虹光公司改名为虹光集团。次年5月1日,虹光集团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本付息,农业银行因发现虹光集团无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投资公司偿还虹光公司的欠款并支付迟延利息。投资公司答辩:投资公司曾与虹光公司达成协议,在投资公司作保后,虹光公司应为投资公司提供反担保,但虹光公司违反协议,且以后更名也没通知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不能代其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况且,投资公司即使负有责任,农业银行也应首先执行虹光公司的财产。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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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答题

某市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博达)欲向该市某信托投资银行(下称投资银行)借款450万元,根据投资银行的要求博达以其新购买的华银大厦第三层共1200平米(当时估价350万元)作抵押,投资银行认为抵押财产不够,要求博达提供其他的抵押,否则不能借款。博达遂请求三丰商贸集团(以下简称三丰)以其新购买的—块土地作为抵押,同时请个体户丁某以其一辆奔驰牌轿车(当时作价100万元)作抵押。上述抵押分别由投资银行与各个抵押人之间订立了合同,且已办理了登记。在博达与投资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特别注明以上述三项财产作抵押。在三丰与投资银行订立的抵押合同中,第1条虽规定三丰以其一块位于该市开发区的面积约200亩、作价800万元的土地作抵押,但根据三丰的一再要求,在合同第5条规定:“乙方(三丰)仅以100万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在投资银行与丁某订立抵押合同以后,投资银行发现该轿车已经为他人设置了抵押,但不清楚该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至借款合同到期以后,博达不能清偿债务。投资银行因将博达的房产拍卖以后仅获得300万元,遂要求拍卖三丰的200亩土地,以清偿剩余的200万元的债务(本金450万元和利息50万元,减去300万元),遭到三丰拒绝,投资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丰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债权人应当如何行使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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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人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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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对于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哪些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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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保证期间应该按照多久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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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五向李四借入款项50万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一年。借款到期后王五未还款,李四于2019年5月7日起诉张三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下列关于张三的答辩意见可能获得法院支持的是:()

题型: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