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每200-300户配备一人,多民族的社区,应当有适当的少数民族成员组成。
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9人组成。具体人数由区县市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可设立法律咨询、保障服务、治安调节、环境卫生、文化教育、计划生育和妇女等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