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厂商登记或设立之证明 B.厂商信用之证明 C.具有相当财力之证明 D.厂商具有制造、供应或承做能力之证明
A.履约期间逾1年之劳务采购,除有特殊情形者外,以第1年之预算金额订定资格条件 B.投标厂商未符合采购法第36条所定资格者,得以银行或保险公司之履约及赔偿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保险单代之 C.机关订定投标厂商之资格,不得不当限制竞争,并以确认厂商具备履行契约所必须之能力者为限 D.投标厂商应符合之资格之一部分,招标文件得订明允许以分包厂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
A.兴建长度在1000公尺以上之隧道,属特殊采购 B.采购兼有工程、劳务二种性质,而工程认定其归属者,于劳务性质符合特殊采购情形者,得以该劳务性质于该采购所占比例订定特定资格 C.投标厂商应提出之资格证明文件,厂商得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之电子资料替代 D.机关订定与履约能力有关之基本资格时,得依采购案件之特性及实际需要对其受雇人、从业人员具有专门技能之人数,视个案需要,予以限制,并得逾法令规定之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