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非法制造他人专利产品
B.假冒专利
C.非法销售他人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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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假冒专利行为
B.盗窃专利行为
C.冒充专利行为
A.自始即不存在
B.自宣告无效日起即不存在
C.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起即不存在
A.颁发专利证书日
B.申请日
C.授权公告日
A.专利合作条约
B.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C.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A.恢复名誉
B.停止侵权
C.赔偿损失
A.图形
B.气味
C.文字
A.娃哈哈矿泉水
B.旁氏洗面奶
C.锦江饭店
A.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
B.申请人寄出申请文件的日期
C.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日期
A.报商标局备案
B.经过公证
C.报商标局批准
A.通过继承取得
B.通过使用取得
C.通过受让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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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试题
如果行为人以假冒手段侵犯某一特定专利权的,可能发生假冒专利罪与诈骗罪法条竞合现象,根据“特别法条优先适用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处理原则,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著作权与专利权同属知识产权类型,其区别主要在于()。
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识虚假专利号冒充专利,情节严重的,以假冒专利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侵犯知识产权罪只能由作为构成,不作为不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属于自然犯罪,所以其违法性的特征不仅是对刑事法的违背,更主要的是对知识产权法等的违背。()
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
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侦查应当立足于违法性行为和侵权性行为的侦查上。()
行为人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的行为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2月起,被告人周某某租赁外省某丝绵厂厂房,雇佣人员生产假冒“恒源祥”“富安娜”等注册商标且属伪劣产品的蚕丝被,并对外销售牟利。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工厂经营负责人,具体负责联络购入生产所用原材料及联系销售产品,其妻张某甲、妻妹张某乙、其连襟沈某分别负责生产管理、采购原材料及打包装运侵权产品等环节。2018年8月至10月,周某某通过上述制假工厂生产、销售各类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册商标的蚕丝被3012条,销售金额逾十八万元,获利十万余元。公安人员查获待销售的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册商标蚕丝被2000条,价值十二万元,以及大量假冒伪造的“恒源祥”“富安娜”商标标识、合格证、外包装手提袋等。本案件下列情形哪些属于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