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谭某、杨某、李某于2003年5月1日,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设立合伙企业通达商社,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2003年7月份,三人共分约6000元。但过了3个月,三人就发生了矛盾,杨某要退出合伙企业,抽走了自己的10000元资金。谭、李二人经清查帐目,发现此时已经亏损3000元,到2004年3月份共亏损5000元,谭、李二人宣告合伙企业解散,二人分别得到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对债务未作处理。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解散的消息,便找杨某索取5000元债款,杨某说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对债务不承担责任。A公司又找到谭某,谭某说我们是按比例分摊债务的,反正我仅占1/6股,我只负责赔偿800元,A公司又找到李某,李认为还债三个人都有份,他们不还,我也不还,要换我也只抵押我的货物。A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杨某、谭某、李某的想法对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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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问答题

兴华股份有限公司是兴业实业公司与其他两个公司一起于1992年5月14日在上海发起设立的。该公司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成立时,不仅发起人拥有公司的股份,公司的董事、经理和部分职工也拥有公司的股份。
1995年10月16日,兴业公司将其所有的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5000股,价值50万元转让给宏达贸易公司,银货两讫并签订了转让协议。同年11月,股票行情下跌,股市萧条,宏达公司致函兴业公司,主张上次转让股票无效,理由是双方虽然交换了股票和股款,但这些股票没有背书过,故转让行为无效;而且据说发起人不能转让其所拥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所以转让行为更是无效的。兴业公司不同意宏达公司的主张,认为转让的股票虽然尚未背书,但双方已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规定双方交换股票股款,协议即生效。既然协议已生效,那么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宏达公司在股市繁荣时迫切要求买下兴业公司所有的股票,股市萧条时又声称转让行为无效,这是违背诚信原则的。
在此股市萧条时,兴华公司的几个董事和一些职工也沉不住气了,看到公司股票逐日下跌,怕损失越来越大,打算尽早抛掉手中拥有的本公司的股票。
在与兴华股份有限公司经常业务往来的客户中,个体户李某也持有兴华公司的股票。1995年12月,李某因经营不善而造成严重亏损,负债累累,其大量债务中也有欠兴华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李某找到公司负责人,请求兴华公司以市场价、或者略低于市场的价格买下他所拥有的该公司的股票3000股,帮助他渡过难关,公司负责人婉言拒绝了。李某又请求兴华公司赊一批货给他,他愿以这3000股股票为抵押,也遭到了公司的拒绝。李某非常不高兴。兴华公司的法律顾问向其指出,公司不能接受他的请求是因为那是违法的。

兴华公司能否接受李某的建议,向其收购本*公司的股票或以此做抵押?
6.问答题

兴华股份有限公司是兴业实业公司与其他两个公司一起于1992年5月14日在上海发起设立的。该公司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成立时,不仅发起人拥有公司的股份,公司的董事、经理和部分职工也拥有公司的股份。
1995年10月16日,兴业公司将其所有的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5000股,价值50万元转让给宏达贸易公司,银货两讫并签订了转让协议。同年11月,股票行情下跌,股市萧条,宏达公司致函兴业公司,主张上次转让股票无效,理由是双方虽然交换了股票和股款,但这些股票没有背书过,故转让行为无效;而且据说发起人不能转让其所拥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所以转让行为更是无效的。兴业公司不同意宏达公司的主张,认为转让的股票虽然尚未背书,但双方已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规定双方交换股票股款,协议即生效。既然协议已生效,那么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宏达公司在股市繁荣时迫切要求买下兴业公司所有的股票,股市萧条时又声称转让行为无效,这是违背诚信原则的。
在此股市萧条时,兴华公司的几个董事和一些职工也沉不住气了,看到公司股票逐日下跌,怕损失越来越大,打算尽早抛掉手中拥有的本公司的股票。
在与兴华股份有限公司经常业务往来的客户中,个体户李某也持有兴华公司的股票。1995年12月,李某因经营不善而造成严重亏损,负债累累,其大量债务中也有欠兴华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李某找到公司负责人,请求兴华公司以市场价、或者略低于市场的价格买下他所拥有的该公司的股票3000股,帮助他渡过难关,公司负责人婉言拒绝了。李某又请求兴华公司赊一批货给他,他愿以这3000股股票为抵押,也遭到了公司的拒绝。李某非常不高兴。兴华公司的法律顾问向其指出,公司不能接受他的请求是因为那是违法的。

兴华公司的董事在能否转让其拥有的本 公司股份?
7.问答题

兴华股份有限公司是兴业实业公司与其他两个公司一起于1992年5月14日在上海发起设立的。该公司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成立时,不仅发起人拥有公司的股份,公司的董事、经理和部分职工也拥有公司的股份。
1995年10月16日,兴业公司将其所有的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5000股,价值50万元转让给宏达贸易公司,银货两讫并签订了转让协议。同年11月,股票行情下跌,股市萧条,宏达公司致函兴业公司,主张上次转让股票无效,理由是双方虽然交换了股票和股款,但这些股票没有背书过,故转让行为无效;而且据说发起人不能转让其所拥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所以转让行为更是无效的。兴业公司不同意宏达公司的主张,认为转让的股票虽然尚未背书,但双方已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规定双方交换股票股款,协议即生效。既然协议已生效,那么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宏达公司在股市繁荣时迫切要求买下兴业公司所有的股票,股市萧条时又声称转让行为无效,这是违背诚信原则的。
在此股市萧条时,兴华公司的几个董事和一些职工也沉不住气了,看到公司股票逐日下跌,怕损失越来越大,打算尽早抛掉手中拥有的本公司的股票。
在与兴华股份有限公司经常业务往来的客户中,个体户李某也持有兴华公司的股票。1995年12月,李某因经营不善而造成严重亏损,负债累累,其大量债务中也有欠兴华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李某找到公司负责人,请求兴华公司以市场价、或者略低于市场的价格买下他所拥有的该公司的股票3000股,帮助他渡过难关,公司负责人婉言拒绝了。李某又请求兴华公司赊一批货给他,他愿以这3000股股票为抵押,也遭到了公司的拒绝。李某非常不高兴。兴华公司的法律顾问向其指出,公司不能接受他的请求是因为那是违法的。

兴业公司和宏达公司签订的股票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8.问答题

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去请教某律师。该律师看后指出合伙协议中以下内容存在的一些问题。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一批桌椅出资,作价1.8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1.2万元。甲、乙、丙实际缴付各自出资的70%以上即可。未缴付部分何时缴付视情况而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下列约定份额承担责任,并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
(2)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甲45%,乙35%,丙20%进行;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甲35%,乙25%,丙15%,丁25%。
(3)甲和丁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
①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
②对外交易、订立合同;
③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④必要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乙和丙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有权了解经营状况,监督甲和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
(4)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之规定退伙的,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在退伙后两年内,须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两年后,则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四人非常不解,他们认为,协议应该是合伙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只要他们自己同意,还会有什么问题?法律何必管得太多呢。

该合伙协议中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10.问答题

陈某是一个体商人,1995年2月,他与两位朋友一起发起组建明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元。陈某出资25万,为公司负责人。公司开始经营后,买下了陈某从事个体商业时进的一批货物,价值10万元。公司没有给陈某货款,而是讲定赚钱后再还钱给他。由于缺乏经验,明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直步履维艰。为改变被动局面,陈某决定参与一项投资活动。没想到这又是一个错误决策,不仅公司血本无回,还欠下了更多的债务。最终,该公司因资不抵债而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
1997年2月,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陈某既作为债权人,又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代表参加了会议。在会上,陈某强调自己也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他的货款。但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不同意。他们认为陈某几乎拥有公司全部股份,实际控制和负责经营明珠公司,那么明珠公司就是陈某的私人企业,陈某就是公司。所以陈某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陈某无权要求公司偿还欠他的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破产财产。
在清算过程中,与陈某共同举办公司的另两位朋友也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陈某自始至终都在欺骗和利用他们,是陈某决定由公司买下了他原先卖不出去的货物的,又是陈某决定对外投资的,现在他们两人用来养老的钱都被陈某坑骗完了,陈应当赔偿他们的损失。

陈某是否需要赔偿两位朋友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