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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规定,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应连续盈利。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规定,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
中资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未达到相关学历要求,但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规定,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贷款损失准备缺口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的部分。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压力测试作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压力测试结果确定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信用卡中心、小企业信贷中心、私人银行部、票据中心、资金营运中心、贵金属业务部等分行级专营机构,申请人应开办专营业务3年以上,有经营专营业务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