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乌云于1989年离婚,根据离婚协议,孩子由乌云抚养。因乌云工资低,实际上是由乌云的父母替乌云抚养孩子。1990年乌云再婚,但不幸的是她于1999年车祸身亡。此时,孩子的生父主动要求抚养孩子,主张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但孩子的继父提出生父必须支付5万元的抚养补偿费。本案中生父抚养子女的要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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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问答题

乔万嵘与王倩原系夫妻,于1996年3月16日经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政局登记协议离婚,婚生男孩乔梦宇(时年3岁)由王倩抚养,乔万嵘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30元。
1998年3月,经朋友介绍,王倩背着乔万嵘,将乔梦宇送给王森、杨潮夫妇收养,并与收养人签订了送、收养协议并且经过公证。3个多月后,乔万嵘得知此事,于1998年7月8日,以王倩不尽抚养义务,擅自将乔梦宇送给他人抚养为理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将乔梦宇判归自己抚养。王倩不同意乔万嵘的请求,并表示要将乔梦宇领回自己抚养,但未履行许诺。
海淀区法院受理后一审判决乔万嵘与王倩婚生男孩乔梦宇由乔万嵘抚养,王倩自1998年8月起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5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乔万嵘向受诉法院申请执行。因乔梦宇仍在收养人王森、杨潮家生活,王倩与王森、杨潮之间对送收养关系问题未能妥善解决,收养人拒绝交还乔梦宇,致使执行工作未能进行。
1998年12月8日,原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提起再审。再审时,将乔梦宇的收养人王森、杨潮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再审中,乔万嵘坚持主张变更乔梦宇由自己抚养。王倩辩称,将乔梦宇送他人收养,对其成长有利;如解除收养关系,所需费用乔万嵘应负担一半。王森、杨潮称:乔梦宇是其母王倩自愿送与我们收养的,我们对孩子很好,彼此间已建立起感情,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如解除收养关系,要求补偿孩子生活费9000元。
原审法院发现问题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予以再审,并将收养人列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经过审理,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直接判决其承担交付孩子,并将孩子判决由乔万嵘抚养。

再审法院处理该案是否正确?
8.问答题

乔万嵘与王倩原系夫妻,于1996年3月16日经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政局登记协议离婚,婚生男孩乔梦宇(时年3岁)由王倩抚养,乔万嵘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30元。
1998年3月,经朋友介绍,王倩背着乔万嵘,将乔梦宇送给王森、杨潮夫妇收养,并与收养人签订了送、收养协议并且经过公证。3个多月后,乔万嵘得知此事,于1998年7月8日,以王倩不尽抚养义务,擅自将乔梦宇送给他人抚养为理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将乔梦宇判归自己抚养。王倩不同意乔万嵘的请求,并表示要将乔梦宇领回自己抚养,但未履行许诺。
海淀区法院受理后一审判决乔万嵘与王倩婚生男孩乔梦宇由乔万嵘抚养,王倩自1998年8月起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5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乔万嵘向受诉法院申请执行。因乔梦宇仍在收养人王森、杨潮家生活,王倩与王森、杨潮之间对送收养关系问题未能妥善解决,收养人拒绝交还乔梦宇,致使执行工作未能进行。
1998年12月8日,原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提起再审。再审时,将乔梦宇的收养人王森、杨潮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再审中,乔万嵘坚持主张变更乔梦宇由自己抚养。王倩辩称,将乔梦宇送他人收养,对其成长有利;如解除收养关系,所需费用乔万嵘应负担一半。王森、杨潮称:乔梦宇是其母王倩自愿送与我们收养的,我们对孩子很好,彼此间已建立起感情,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如解除收养关系,要求补偿孩子生活费9000元。
原审法院发现问题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予以再审,并将收养人列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经过审理,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直接判决其承担交付孩子,并将孩子判决由乔万嵘抚养。

王森、杨潮的主张是否有理?
9.问答题

乔万嵘与王倩原系夫妻,于1996年3月16日经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政局登记协议离婚,婚生男孩乔梦宇(时年3岁)由王倩抚养,乔万嵘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30元。
1998年3月,经朋友介绍,王倩背着乔万嵘,将乔梦宇送给王森、杨潮夫妇收养,并与收养人签订了送、收养协议并且经过公证。3个多月后,乔万嵘得知此事,于1998年7月8日,以王倩不尽抚养义务,擅自将乔梦宇送给他人抚养为理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将乔梦宇判归自己抚养。王倩不同意乔万嵘的请求,并表示要将乔梦宇领回自己抚养,但未履行许诺。
海淀区法院受理后一审判决乔万嵘与王倩婚生男孩乔梦宇由乔万嵘抚养,王倩自1998年8月起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5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乔万嵘向受诉法院申请执行。因乔梦宇仍在收养人王森、杨潮家生活,王倩与王森、杨潮之间对送收养关系问题未能妥善解决,收养人拒绝交还乔梦宇,致使执行工作未能进行。
1998年12月8日,原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提起再审。再审时,将乔梦宇的收养人王森、杨潮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再审中,乔万嵘坚持主张变更乔梦宇由自己抚养。王倩辩称,将乔梦宇送他人收养,对其成长有利;如解除收养关系,所需费用乔万嵘应负担一半。王森、杨潮称:乔梦宇是其母王倩自愿送与我们收养的,我们对孩子很好,彼此间已建立起感情,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如解除收养关系,要求补偿孩子生活费9000元。
原审法院发现问题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予以再审,并将收养人列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经过审理,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直接判决其承担交付孩子,并将孩子判决由乔万嵘抚养。

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