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DGJ32/TJ111-2010适用于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问题一:商住楼,是否应为扣除住宅部分后的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应设能耗监测系统。问题二:带地下汽车库的公共建筑,是否应扣除车库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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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在低压电源引入的总配电柜处未设I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属于违反强标(GB50057-2010第4.4.7条第1点)还是违法强条(GB50057-2010第4.3.8条第4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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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建筑中可利用的结构柱只有8根,是否可以增加2根专设引下线,来满足GB50057-2010第4.5.6条要求的10根引下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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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足GB50057-2010第5.3.8条条件的利用柱筋做防雷引下线时的间距应按哪条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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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厅苏建函科(2011)25号文“关于加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能耗监测工作的通知”,设计单位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机关办公建筑(5000㎡以上)和大型公共建筑(20000㎡及以上)进行设计时必须按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能耗监测系统设计,达到“江苏省新建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而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时对没有设计或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通过,然而从前一段实际中看,上述要求远未实现,设计院均未按要求进行该项设计,而设计深度更无从谈起,审图机构也难以按该通知实施,工作中应如何把握,请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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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节能内容写入照明设计内容中,无电气节能专篇,是否判缺项或提在优化意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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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57-2010第5.3.8条中“当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线作用时”……(1)这里讲的垂直支柱是指位于建筑物四周的所有柱子?还是包括位于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的所有柱子?(2)如果问题一的答案是指包括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的所有柱子均作引下线时,建筑物内的柱子上端不一定刚好有屋面接闪器网格,该柱内钢筋(引下线)又如何与接闪网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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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4.3.9.2-1条:高于60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60m的部位,各表面上的尖角、墙角、边缘、设备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上的保护措施处理。是否按10m*10m或12m*8m的网格设计?在建筑物立面上明设避雷网格,必需与建筑专业配合并影响里面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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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DGJ32/J96-2010第7.0.1条的规定,甲类建筑应设置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但未有具体设计深度要求。当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时,仅在设计说明中说明总功率不低于建筑物总变压器装机容量的0.2%,是否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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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规第3.0.3条将“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危险场所”列入第二类防雷。条文中说明中人员密集公共建筑指如集会、展览、博览、体育、商业、影剧院、医院、学校等建筑物。审图中有审图专家将工厂内根据计算的年预计雷击次数属三类防雷建筑物的宿舍、食堂列入此列,理由是将建规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定义在此处。本人认为有待商榷。建规中人员密集公共建筑指同一时间内聚集人数超过50人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是用来指导安装疏散指示标志的。如按上理解,所有办公楼均应按第二类防雷设计。有的地方的审图专家,对所有建筑都要做防雷设计,有必要吗?譬如主门卫,内有火灾报警主机、工业电视监控主机等电子设备,应该做防雷设计,但一般的次门卫是否只做接地,不做防雷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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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实施后,《江苏省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规定》(暂行)苏建科(2007)217号文是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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