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公司是某省烟草公司直属的地级市公司,管辖11个县、区烟草公司,烤烟生产和卷烟销售并行发展,在国家现行烟草专卖体制下保持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该公司近年来发展速度很快,每年利润增长率达到l5%左右,是当地财政的主要支柱,年上缴税收占全市财政收入的l/4。公司现任王总经理是在2004年到任的,时值烟草组织体制变革,县、区公司撤消法人资格,市公司成为法人经营主体。
王总到任后,集中精力拓展重点烟叶基地建设和“两烟”业务。经过两年的努力,2006年公司生产和销售取得可喜的成绩,得到省公司的认可。但是,随着业务和公司经营规模的发展,王总发现,公司的内部管理存在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司的发展。2004年,县、区公司取消法人资格,市公司成为法人经营主体后,县、区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权限集中到市公司。按照上级公司的要求,A公司成立了烤烟技术推广、卷烟营销、生产物流、财务结算、人力资源开发等五大职能中心,分别对县、区公司进行管理。这
些职能中心原是A公司的职能部门,不做具体经营业务。在A公司被确定为经营主体后,各部门的职能发生了很大变化,全公司主要经营业务的职责和权限分别收归到了这5个职能中心。如烤烟技术推广中心,不仅负责卷烟和烤烟技术的研发,还负责全系统卷烟和烤烟技术的推广;卷烟营销中心,不仅负责全市烟草市场的管理和拓展,还负责全系统卷烟和烤烟的统一销售;生产物流中心,不仅负责编制全系统的生产计划,组织协调生产,还负责全系统各种专卖物料的统一管理和配送。11个县、区公司主要职责是按生产计划保质、保量组织完成生产任务。
虽然5个职能中心的职能发生很大的变化,但各职能中心内部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人员配置基本没变。员工不清楚哪些工作需要请示,向谁请示,又有哪些工作是自己可以决定的。对自已所在的岗位价值究竟有多大,未来晋升方向是什么,员工也没有清晰的认识,更没有部门经理的指导。公司仍存在着工作责任大小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于少一个样的现象,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受到影响。
在绩效考核方面,无论是对部门领导还是对员工,其考核内容均为德、能、勤、绩等4个方面。考核标准定性的多、定量的少。部门经理在考核员工时,更多的是凭印象、感情打分,大部分员工考核结果都是“优”或“良”。因为每次考核结果都差不多,既不影响员工升迁,也不影响员工的工资待遇。部门经理每年都是例行公事,只是将考核结果简单汇总交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存档。
在用工制度方面,公司整个系统正式在编人员为2000人,因工作需要又受上级公司编制的限制,多年来除正式员工外,还招用了大量不同身份、不同等的三产工和聘用工。截至2006年底,公司整个系统的正式员工、三产工、聘用工分别占总人数的30%、l8%和52%。三种不同身份的员工待遇相差悬殊,即使同一岗位,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也不相同,由于同工不同酬,三产员工和聘用员工意见很大,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受到一定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王总经理一筹莫展,希望管理咨询公司帮助解决问题。
问题:
1.A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存在哪些问题?
2.A公司应如何改进绩效考核制度,更好地发挥员工积极性?
3.结合材料,说明职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及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性。
4.如果对A公司重新讲行岗位价值评估.应考虑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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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答题

两个囚徒的困境
【案例陈述】
在博弈论中有一个经典案例囚徒困境,非常耐人寻味。“囚徒困境”说的是两个囚犯的故事。这两个囚徒一起做坏事,结果被警察发现抓了起来,分别关在两个独立的不能互通信息的牢房里进行审讯。在这种情形下,两个囚犯都可以做出自己的选择:或者供出他的同伙(即与警察合作,从而背叛他的同伙),或者保持沉默(也就是与他的同伙合作,而不是与警察合作)。这两个囚犯都知道,如果他俩都能保持沉默的话,就都会被释放,因为只要他们拒不承认,警方无法给他们定罪。但警方也明白这一点,所以他们就给了这两个囚犯一点儿刺激:如果他们中的一个人背叛,即告发他的同伙,那么他就可以被无罪释放,同时还可以得到一笔奖金。而他的同伙就会被按照最重的罪来判决,并且为了加重惩罚,还要对他施以罚款,作为对告发者的奖赏。当然,如果这两个囚犯互相背叛的话,两个人都会被按照最重的罪来判决,谁也不会得到奖赏。
那么,这两个囚犯该怎么办呢?是选择互相合作还是互相背叛?从表面上看,他们应该互相合作,保持沉默,因为这样他们俩都能得到最好的结果:自由。但他们不得不仔细考虑对方可能采取什么选择。A囚犯不是个傻子,他马上意识到,他根本无法相信他的同伙不会向警方提供对他不利的证据,然后带着一笔丰厚的奖赏出狱而去,让他独自坐牢。这种想法的诱惑力实在太大了。
但他也意识到,他的同伙也不是傻子,也会这样来设想他。所以A犯的结论是,唯一理性的选择就是背叛同伙,把一切都告诉警方,因为如果他的同伙笨得只会保持沉默,那么他就会是那个带奖出狱的幸运者了。而如果他的同伙也根据这个逻辑向警方交代了,那么,A犯反正也得服刑,起码他不必在这之上再被罚款。所以其结果就是,这两个囚犯按照不顾一切的逻辑得到了最糟糕的报应:坐牢。

4.问答题

续签劳动合同引发争议
申诉方:张某,女,22岁,某合资饭店中餐厅服务员,合同制工人。
被诉方:某合资饭店。
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
饭店根据其制定的《饭店员工须知》第18条“凡到饭店工作的人员至少应少服务五年……”的规定则认为:张某与饭店签订的二年劳动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至少还应与饭店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如果张某不再为饭店服务,则应赔偿饭店培训费1200元。在此之后,张某又多次与饭店交涉,得到的答复仍然是“要调离,必须交齐1200元培训费,否则,不能办理调离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向父母求助,凑齐了1200元,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张某无法接受,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给予公正处理。
问题:
1.《饭店员工须知》第18条对张某是否有约束力?
2.张某能否终止与饭店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