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2013年3月15日,甲市A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在该县偏远山区的“湖塘食杂店”(持有A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店内查获没有本市烟草公司激光喷码的H品牌卷烟4条以及账册一本。据账册记载,店主张某1-3月份累计销售H品牌卷烟84条,销售价格110元/条。经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4条H品牌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产品。张某称该批卷烟是他从外地一烟贩处购进,购进价格40元/条。3月22日,A县烟草专卖局对张某作出了行政处罚。3月24日,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告知张某,因交通不便,张某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存在困难,将当场收缴罚款。张某当场交付罚款后,执法人员向其出具了甲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3月29日,执法人员将罚款交到A县烟草专卖局财务科;3月30日,财务人员从没收的违法所得中拿出800元支付了举报费,将剩余违法所得及罚款缴付指定银行。请指出本案中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及涉案财物处置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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