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列关于听证前的准备,说法正确的是()。

A、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日期后,应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书面或电话通知当事人
B、当事人要求变更听证日期的,可以允许,应视其变更理由而定
C、当事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D、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主持人应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会举行时,提交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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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项选择题确定听证主持人的条件包括()。

A、与当事人无直接利害关系
B、非本案执法人员
C、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D、以上都是

2.单项选择题下列人员不属于听证参加人范围的是()。

A.案件调查人员
B.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C.旁听群众
D.证人及鉴定人

3.单项选择题当事人要求变更听证日期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A.可以允许
B.应当允许,但只能延期一次
C.应当允许,但最多延期两次
D.应当允许,延期次数不限

5.问答题2012年4月13日,甲省A市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本市零售户“一凡名烟名酒店”销售假烟。A市局指派稽查员小林、小谭、小华前往调查,其中小林、小潭持有省局核发的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小华持有省政府法制办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小林、小谭在该店内查获了涉嫌为非法生产的卷烟Y品牌卷烟21条,依法对该批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拍摄了照片。小林、小华对店主韩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韩某供述自2月份以来,累计销售Y品牌卷烟90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的账册记载,韩某自2月份以来,累计销售Y品牌卷烟292条,销售金额2.32万元。之后。小林、小谭就Y品牌卷烟的销售数额问题,对韩某进行了重新询问,韩某在第二次询问中交待了其累计销售Y品牌卷烟292条的违法事实。调查人员遂采信了韩某的第二次询问笔录,认定韩某销售Y品牌卷烟292条。经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Y品牌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产品。韩某的邻居吴某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听其他人说过韩某销售假烟”的证言,但吴某为精神病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 4月21日,A市局告知韩某拟对其罚款1.16万元,韩某要求举行听证。A市局同意了韩某的听证要求并发布了听证公告,决定于4月30日组织听证。4月25日,A市局指定了小谭为听证会主持人,并书面通知了韩某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同时报告省级局。4月30日,听证会如期举行。听证中,韩某向主持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小谭以“调查取证属于行政机关职权”为由拒绝接收;最后,当事人、调查人员均进行了最后陈述。听证记录人制作了听证笔录,主持人、记录人等相关人员全部签字确认,韩某拒绝确认听证笔录,记录人对此注明情况并签字。听证结束后,主持人根据听证情况,向专卖科唐科长提交了听证报告。5月7日,A市局依法对韩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调查人员对韩某违法销售数额的证据审查运用了何种证据审查的方法?
6.问答题2012年4月13日,甲省A市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本市零售户“一凡名烟名酒店”销售假烟。A市局指派稽查员小林、小谭、小华前往调查,其中小林、小潭持有省局核发的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小华持有省政府法制办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小林、小谭在该店内查获了涉嫌为非法生产的卷烟Y品牌卷烟21条,依法对该批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拍摄了照片。小林、小华对店主韩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韩某供述自2月份以来,累计销售Y品牌卷烟90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的账册记载,韩某自2月份以来,累计销售Y品牌卷烟292条,销售金额2.32万元。之后。小林、小谭就Y品牌卷烟的销售数额问题,对韩某进行了重新询问,韩某在第二次询问中交待了其累计销售Y品牌卷烟292条的违法事实。调查人员遂采信了韩某的第二次询问笔录,认定韩某销售Y品牌卷烟292条。经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Y品牌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产品。韩某的邻居吴某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听其他人说过韩某销售假烟”的证言,但吴某为精神病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 4月21日,A市局告知韩某拟对其罚款1.16万元,韩某要求举行听证。A市局同意了韩某的听证要求并发布了听证公告,决定于4月30日组织听证。4月25日,A市局指定了小谭为听证会主持人,并书面通知了韩某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同时报告省级局。4月30日,听证会如期举行。听证中,韩某向主持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小谭以“调查取证属于行政机关职权”为由拒绝接收;最后,当事人、调查人员均进行了最后陈述。听证记录人制作了听证笔录,主持人、记录人等相关人员全部签字确认,韩某拒绝确认听证笔录,记录人对此注明情况并签字。听证结束后,主持人根据听证情况,向专卖科唐科长提交了听证报告。5月7日,A市局依法对韩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除特性法则外,证据的审查判断还应遵循哪几个基本原则?
7.问答题2012年4月13日,甲省A市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本市零售户“一凡名烟名酒店”销售假烟。A市局指派稽查员小林、小谭、小华前往调查,其中小林、小潭持有省局核发的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小华持有省政府法制办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小林、小谭在该店内查获了涉嫌为非法生产的卷烟Y品牌卷烟21条,依法对该批卷烟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拍摄了照片。小林、小华对店主韩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韩某供述自2月份以来,累计销售Y品牌卷烟90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的账册记载,韩某自2月份以来,累计销售Y品牌卷烟292条,销售金额2.32万元。之后。小林、小谭就Y品牌卷烟的销售数额问题,对韩某进行了重新询问,韩某在第二次询问中交待了其累计销售Y品牌卷烟292条的违法事实。调查人员遂采信了韩某的第二次询问笔录,认定韩某销售Y品牌卷烟292条。经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Y品牌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产品。韩某的邻居吴某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听其他人说过韩某销售假烟”的证言,但吴某为精神病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 4月21日,A市局告知韩某拟对其罚款1.16万元,韩某要求举行听证。A市局同意了韩某的听证要求并发布了听证公告,决定于4月30日组织听证。4月25日,A市局指定了小谭为听证会主持人,并书面通知了韩某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同时报告省级局。4月30日,听证会如期举行。听证中,韩某向主持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小谭以“调查取证属于行政机关职权”为由拒绝接收;最后,当事人、调查人员均进行了最后陈述。听证记录人制作了听证笔录,主持人、记录人等相关人员全部签字确认,韩某拒绝确认听证笔录,记录人对此注明情况并签字。听证结束后,主持人根据听证情况,向专卖科唐科长提交了听证报告。5月7日,A市局依法对韩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请使用证据审查的特性法则对下列证据进行审查,逐项确定其法律效力。(1)韩某的第一次询问笔录;(2)先行登记保存的非法生产卷烟;(3)吴某提供的证言。
9.问答题2010年9月19日,甲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持证零售户汪某的商店内查获非法生产的卷 烟38条(当地零售价为60元/条)。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为该批卷烟拍摄了照片,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店内,执法人员查获了汪某的销售账本,并依法对其进行了询问。汪某陈述截至案发时总共销售了非法生产的卷烟45条。汪某的表弟赵某向执法人员说“我表哥只销售了一次非法生产的卷烟,数量为24条”。汪某雇佣的店员李某在接受询问时说“汪某的商店每月平均销售非法生产的卷 烟50余条,已连续销售了近三个月”。次日,执法人员对查获的账本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汪某三个月来累计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147条。于是,执法人员再次对汪某进行了询问,汪某承认此前为了逃避处罚而说了假话,其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数量的确为147条。执法人员将对汪某的两份询问笔录比较分析后,结合查获的账本,决定采信第二份询问笔录,并综合询问笔录、账本等证据,认定赵某提供的证言为虚假证言,决定不予采信。根据证据采信规则,在以下各组证明汪某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这一事实的数个证据中,分别指出应当优先使用哪项证据,并说明理由。第一组:汪某的销售账册、现场勘验笔录、李某的证言;第二组:先行登记保存的非法生产的卷烟、为该批非法生产的卷烟拍摄的照片;第三组:赵某的证言、李某的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