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某教学楼工程施工现场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发生模板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1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7万元。该教学楼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11800m2,事故发生的部位是教学楼中部的共享大厅,该大厅是一个高度为16.5m,进深为15m,长边侧为32.4m,短边侧为18m的环形空间。建设单位委托W公司负责工程招标、发包、合同签署,并履行经济与法律责任。工程通过邀请招标的形式,确定A建筑公司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并履行了工程招投标备案登记。由于W公司未交够土地转让金,直到事故发生前也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2006年2月,W公司又以无法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为由,在未经A建筑公司同意并解除工程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强行将校区工程中的教学楼等工程违法发包给B建设公司,且未进行招投标和备案登记。B建设公司又将该工程违法转包给无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包工头。
该教学楼工程于3月1日开工建设,3月下旬,这名包工头雇用了1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现场负责人,并在现场搭设脚手架进行作业。5月19日晚,现场负责人组织施工人员开始进行大厅柱梁板混凝土浇筑,21时左右,完成了柱和部分主梁混凝土的浇筑。此时,模板及支架突然发生坍塌,在模板上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的24名施工人员随之坠落,并埋入废墟中。
根据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对有关责任方作出以下处理: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项目监理工程师等3名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董事长、副经理、部门负责人等9名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经济处罚或记过、通报批评等行政处分;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受到罚款、降低施工资质等行政处罚。
某年10月25日上午10时10分,某建筑公司承建的电视台演播中心裙楼工地发生一起重大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大演播厅舞台在浇筑顶部混凝土施工中,因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大演播厅舞台屋盖坍塌,造成正在现场施工的民工和电视台工作人员6人死亡,35人受伤(其中重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70.7815万元。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地下2层、地上18层,建筑面积34000m2,采用现浇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工程于6月进入施工工地从事脚手架的搭设,10月15日完成搭设,支架总面积约624m2,高度38m。木工工长孙某于23日发现水平杆加固没有到位,并向项目部副经理成某反映,成某即安排架子工加固支架,25日浇筑混凝土时仍有6名架子工在加固支架。
工程进展到10时10分,当浇筑混凝土由北向南单向推进,浇至主次梁交叉点区域时,大厅内模板支架系统整体倒塌。屋顶模板上正在浇筑混凝土的工人纷纷随塌落的支架和模板坠落,部分工人被塌落的支架、楼板和混凝土浆掩埋,造成此次重大工程事故。
该建筑公司依据本次事故,强化了应急管理,并组织了应急演练。
某年10月25日上午10时10分,某建筑公司承建的电视台演播中心裙楼工地发生一起重大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大演播厅舞台在浇筑顶部混凝土施工中,因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大演播厅舞台屋盖坍塌,造成正在现场施工的民工和电视台工作人员6人死亡,35人受伤(其中重伤11人),直接经济损失70.7815万元。电视台演播中心工程地下2层、地上18层,建筑面积34000m2,采用现浇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工程于6月进入施工工地从事脚手架的搭设,10月15日完成搭设,支架总面积约624m2,高度38m。木工工长孙某于23日发现水平杆加固没有到位,并向项目部副经理成某反映,成某即安排架子工加固支架,25日浇筑混凝土时仍有6名架子工在加固支架。
工程进展到10时10分,当浇筑混凝土由北向南单向推进,浇至主次梁交叉点区域时,大厅内模板支架系统整体倒塌。屋顶模板上正在浇筑混凝土的工人纷纷随塌落的支架和模板坠落,部分工人被塌落的支架、楼板和混凝土浆掩埋,造成此次重大工程事故。
该建筑公司依据本次事故,强化了应急管理,并组织了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