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新、改、扩建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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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问答题2010年4月12日宜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宜昌开发区某酒楼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生熟食品混放于同一冰室内),卫生监督员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拍摄照片后给予当事人潘某(宜昌开发区某酒楼业主)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0年4月28日卫生监督员再次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酒楼仍然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1.厨房冰柜内熟珍珠元子等与生猪肉、生鸡肉混放于同一冰室内。2. 盛装熟韭菜饼的不锈钢方盘叠放在生猪肉块上,盛装熟腊蹄块的红色塑料盆叠放在另一块生猪肉上。卫生监督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拍摄照片。2010年4月29日调查终结后合议认为:当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此后简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潘某:罚款人民币3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潘某收到处罚事先知之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5月6日再次合议认为:潘某的陈述申辨要求免于处罚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但当事人有从轻处罚的理由和事实:其一,其违法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属情节较轻;其二,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提交整改报告,改正违法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其三,目前酒楼经营状况不佳处于亏损中,经济存在困难,适宜从轻处罚。合议建议:罚款人民币2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的当日(5月10日)交纳了罚款。5月14日卫生监督员再次复查,该洒楼所有冰柜外贴生熟标识,柜内食品分类分开摆放,5月15日结案。    本案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照片2张;4、宜昌开发区常湘聚酒楼卫生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5、潘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请问该案有哪些值得肯定与借鉴之处,予以分析讨论。
6.问答题某市某中学举办全省航模比赛,共有600人参加。第二天发生疑似食物中毒。经调查41人中毒,可疑食品中查出沙门氏菌,又经专家鉴定,结合流调、症状、检验结果等资料确定沙门氏菌引起食物中毒。      卫生局依据食品卫生法第9条第三项、第39条第1款、《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9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处罚10000元。      学校不服向当地法院直接起诉。学校认为:未取得确凿依据前不该就报告是食物中毒;未将检验结果告知学校,剥夺了学校对检验结果的异议、复检、鉴定的申请权;同食600人仅41发病,事实认定不当。  开庭审理时学校又提出新的质证意见:41份个案调查表中有5份没有被调查人签字,近20份调查表的调查者在同一时间段对不同病人调查,调查程序违法,个案调查表没有反映病人发病前48~72小时的饮食史,这些都不符合卫生部有关规范的要求;仅在留洋的白斩鸡中检出沙门氏菌,没有采集病人的呕吐物、血、便样品,不符合卫生部《沙门氏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原则》和《食品卫生监督程序》;流行病学资料不全,对没有食用白斩鸡又没发病者只调查三人,不能佐证发病是由于白斩鸡引起。卫生部门因各种客观原因没采集到病人排泄物,比赛时间短人员分散各地采不到恢复血,但采到肛拭子是阴性也就没向法庭提供。该案例具体存在什么问题?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7.问答题

2006年10月15日,湖北省广水市卫生监督所在城区检查公共场所卫生情况时,发现个体理发店业主苏某未办理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而擅自开业。针对上述事实,监督检查人员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交业主苏某核实后签字,并发出限期体检通知书。  2006年10月25日,市卫生防疫站派3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到该个体理发店检查改进情况时,发现业主苏某逾期仍未办理‚两证‛。经卫生监督员合议后,当天给予该理发店警告并限期改进的行政处罚,由业主苏某当场签收了书面通知。2006年11月18日,市卫生防疫站再次派出3名卫生监督员到该理发店检查改进情况时,发现该理发店经警告并限期改进处理后逾期仍未办理‚两证‛。经卫生监督员合议,确认该理发店业主苏某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拟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给予该个体理发店业主苏某以下处罚:1.限业主苏某于2006年11月29日前到市卫生防疫站办理‚两证‛;2.罚款1500元。卫生监督员当场告知业主苏某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苏某当即表示不要求听证。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于11月29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理发店。业主苏某拒绝签收。卫生监督员当场宣读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注明拒签理由,并将处罚决定书交给了业主苏某。  该理发店业主苏某在15日内对处罚既不履行又不起诉,市卫生防疫站于2006年12月9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12月13日向该理发店下达限期执行通知书。  业主苏某的丈夫在部队服役。其夫向部队有关领导汇报后,部队当即派人到广水市人民法院和市卫生防疫站,说明苏某为军人家属,独自一人代小孩做生意确有困难,要求从轻处理。市卫生防疫站和法院有关领导考虑到军民关系,决定对苏某从轻处罚,予以罚款700元。苏某于12月20日到法院如数缴纳了罚款。至此结案。

请分析该案例存在哪些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