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和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可以不低于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三。
职工民主管理是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参加企(事)业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