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4年8月27日晚,王某因交通问题与李某发生纠纷,后遭李某殴打。王某即向附近的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安贞里派出所报警,该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初步调查,李某对殴打王某的事实予以认可。当日,安贞里派出所决定立案,并传唤李某接受讯问,李某在讯问中对殴打王某并致其受伤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提出愿意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次日,安贞里派出所民警又对王某进行了询问。2004年8月29,朝阳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对王某的伤情作出“王某所受损伤属于轻微伤”的鉴定。2004年9月9日,安贞里派出所作出给予李某罚款50元的处罚,在向李某宣告后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李某。同日,安贞里派出所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王某。王某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后,认为派出所对李某的处罚过轻,遂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安贞里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适当,决定予以维持。王某仍不服,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回答下列问题。

法院受理此案后,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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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问答题

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专门设计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格式文本交给三人填写。三人填写完毕后,交给李某。李某当即受理了申请,并出具了书面的受理凭证。后市司法局指派工作人员张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张某发现三人提供的资金证明系伪造,但考虑到甲曾经当过自己的老师且对自己很好,于是隐瞒了真实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并向甲、乙、丙三人颁发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2005年12月27日,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此间,甲、乙、丙三人已付办公场所租金2万元,装修费3万元。
请问:

如果市司法局发现资金证明系伪造后,决定撤销“新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否需要赔偿甲、乙、丙三名律师的损失?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