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19条1款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是指合伙企业在自身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本企业核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的,从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