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六人于1993年7月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1994年7月4日,均在该公司某下属单位工作。1994年3月10日,该下属单位被另公司有偿征用。按照征用“协议”,原单位人员继续为其工作。
后张某等与新单位发生劳动纠纷,1994年6月30日,他们向劳动争议仲裁部申请仲裁,要求原单位补发补发相关待遇。有关部门查实,张某等所在单位被征用后,原单位没有与他们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新单位也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等与原单位的下属单位事先约定劳动期限为1994年3月10日至7月10日,并领取了一个月工资,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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