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 (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
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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