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简称乙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景明写字楼项目,工程价款5000万元,工期14个月。工程将要竣工时,甲公司因资金短缺,无力继续提供约定由其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乙公司遂以自有资金500万元购买部分建筑材料用于该工程,工程如期完成。对于乙公司的垫资,双方未作任何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甲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工程款及乙公司垫付的500万元建筑材料款尚未支付。
2010年6月22日,甲公司为投资其他房地产项目,以景明写字楼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5亿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全部偿还,尚欠丙银行借款本息2亿元。
2010年,乙公司开始涉足房地产开发业务,并于7月12日以2.3亿元的价格,从丁房地产公司(简称丁公司)处受让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建设西山公寓住宅项目。乙公司在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时,向丁公司支付了1.3亿元土地转让金。根据双方约定,剩余1亿元转让金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支付完毕。同时,甲公司以景明写字楼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丁公司的1亿元土地转让金提供担保,双方亦办理了抵押登记。
西山公寓项目竣工后,因市场低迷而滞销。为缓解困境,乙公司于2011年6月8日,以西山公寓作抵押,从戊银行处获得一笔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一旦乙公司连续3个月不能偿还借款利息,戊银行即可行使抵押权。
2011年10月29日,吴某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西山公寓住房一套,并一次性付清了房款。但乙公司未将该房屋已设定抵押的事实告知吴某。
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1年12月27日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在申报破产债权时,乙公司就其2000万元的工程余款和500万元的垫资款、丙银行就甲公司尚未偿还的2亿元借款本息、丁公司就其1亿元土地转让金,均主张以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优先受偿。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为2.7亿元。
鉴于乙公司停止偿还借款利息已超过3个月,2012年3月20日,戊银行行使对西山公寓的抵押权,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西山公寓。至此,吴某方知其所购商品房已被设定抵押,遂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公司返还110万元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此外,还要求乙公司另行支付11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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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拒绝C公司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B公司委托销售的财产是否属于A公司财产?并说明理由。
A公司管理人是否有权撤销支付给董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并说明理由。
在确定管理人报酬时,该抵押物的价值能否计入计酬基数?管理人请求D银行支付实现抵押权的相应报酬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戊公司是否有权主张取回6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并说明理由。
A公司拒不提交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可对其采取何种处罚措施?
甲拒绝缴纳剩余100万元出资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甲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14万元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管理人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向其返还该设备?当管理人要求乙公司向其交付该设备时,乙公司能否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等情形”提出抗辩?如果乙公司将该设备交付给管理人之后,乙公司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应如何处理?并分别说明理由。
C公司能否取回该批货物?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