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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业纳税人不可以通过“非接触式”领用发票。()
纳税人如需领用发票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和自助机进行领购。目前,暂不支持通过电子税务局领购。()
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出口退(免)税网上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经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
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
疫情期间,如企业要证明受到疫情较大影响,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纳税人应在《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在疫情期间大力推进见面服务,宣传引导纳税人多走马路,少走网路。()
疫情期间,适用(财税[2020]8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等申报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出口退(免)税网上申报后,仅审核电子数据,经审核发现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纳税人无法通过“非接触式”途径提供影像资料,可以先行办理相关退(免)税事项,待疫情结束后按照现行规定补充资质材料。()
中小微企业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时,只需提交申请手续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九)确保安全办理。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做好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心办税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