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空题一切社会的法都可以有()作用与社会作用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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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问答题甲某是某公安局侦查员,1998年10月,其查办丙某等人奸淫幼女一案。丙某归案后交代,其伙同丁某、戊某以及一个不知姓名的人,共同奸淫了幼女。甲某根据有关线索得知丙某所称不知姓名的人是乙某,即对乙某进行了传唤。1998年11月间,甲某在接受乙某亲属的宴请和转送来的2700元钱后,即放弃了对犯罪嫌疑人乙某的进一步侦查、抓捕,也未向治安科负责人汇报乙某的情况。1999年12月9日,甲某到检察机关拿取对犯罪嫌疑人丙某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因害怕丁某、吴某归案后供出乙某,从而导致自己收受他人财物的事情败露,于12月10日让他人通知丁某、戊某二人“注意躲躲”。2000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丁某被逮捕归案后,甲某参与押送其到拘留所,趁无人之际,甲某交代丁某“不要乱说”。1月7日,甲某同刑侦大队其他两名干警去北京将戊某抓获后,当晚趁无人之机又交代戊某“现在就你们三个,别再多说”。1月8日在看守戊某去厕所时,又告诉戊某“丁某也被抓起来了,说多了没啥好处”。2月29日,甲某在提审戊某时,又趁看守戊某去厕所之机告诉戊某“别乱说话,你三个就你三个”。由于甲某的上述行为,致使丁某和戊某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未供述乙某参与共同犯罪的事实,乙某在该案的侦查及审查起诉中一直成为“不知名的人”,直至2000年8月17日乙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甲某的上述行为才予败露。对于甲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