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人的胚胎干细胞
B、动物的各成形和发育阶段
C、植物的细胞、组织
D、植物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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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化合物的,如果在一份对比文件里已经提到该化合物,即推定该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但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无法获得该化合物的除外
B、如果一份对比文件中所公开的化合物的名称和分子式(或结构式)难以辨认或者不清楚,但该文件公开了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化合物相同的理化参数或者鉴定化合物用的其他参数等,即推定该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但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无法获得该化合物的除外
C、如果一篇现有技术文件中所公开的化合物的名称、分子式(或结构式)和理化参数不清楚,但该文件公开了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化合物相同的制备方法,即推定该化合物具备新颖性
D、天然物质的存在本身并不能破坏该发明物质的新颖性,只有对比文件中公开的与发明物质的结构和形态一致或者直接等同的天然物质,才能破坏该发明物质的新颖性
A、专利法26条第4款
B、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第1款
C、专利法实施细则21条第2款
D、上述三条款皆可以使用
A、在化学发明中,根据发明的性质不同,具体技术领域不同,对实施例数目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
B、一般的原则是,应当能足以理解发明如何实施,并足以判断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内都可以实施并取得所述的效果
C、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
D、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涉及技术方案的部分已经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就不必在涉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复说明
A、对于化学产品发明,应当完整的公开该产品的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即使是结构首创的化合物,也应当至少记载一种用途
B、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发明能够实现所述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则说明书中还应当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所述用途和/或达到预期效果的定性或者定量实验数据
C、对于新的药物化合物或者药物组合物,应当记载其具体医药用途或者药理作用,同时还应当记载其有效量及使用方法。说明书对有效量和使用方法或者制剂方法等应当记载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程度
D、对于目前尚无可取的测量方法而不得不依赖于人的感官判断的,例如味道、气味等,可以采用统计方法表示的实验结果来说明该效果
A.动物
B.质粒
C.基因
D.蛋白质
A.动物胚胎
B.动物组织
C.动物生殖细胞
D.转基因植物
E.植物种子
F.马铃薯块茎
G.植物细胞
A.动物胚胎干细胞
B.克隆的人或克隆人的方法
C.人受精卵
D.动物细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