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994年1月1日
B.1994年4月15日
C.1995年1月1日
D.200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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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商标
B.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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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地理标志
A.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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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录制者权
C.出版者权
D.署名者权
A.邻接权
B.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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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出版者权
A.版权
B.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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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物权
A、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B、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C、以营利为目的
D、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
A、服务商标
B、立体商标
C、气味商标
D、集体商标
A、文字
B、图形
C、颜色组合
D、三维标志
A、停止侵权
B、销毁侵权商品
C、赔偿损失
D、追究刑事责任
A、协商
B、向人民法院起诉
C、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由其向法院提起公诉
D、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最新试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国际通行的重罪原则、比例原则为指导思想来确定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所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不属于重罪,所以在司法实务中不能适用技术侦查措施。()
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识虚假专利号冒充专利,情节严重的,以假冒专利罪定罪处罚。()
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
侵犯知识产权罪只能由作为构成,不作为不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著作权与专利权同属知识产权类型,其区别主要在于()。
2016年2月起,被告人周某某租赁外省某丝绵厂厂房,雇佣人员生产假冒“恒源祥”“富安娜”等注册商标且属伪劣产品的蚕丝被,并对外销售牟利。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工厂经营负责人,具体负责联络购入生产所用原材料及联系销售产品,其妻张某甲、妻妹张某乙、其连襟沈某分别负责生产管理、采购原材料及打包装运侵权产品等环节。2018年8月至10月,周某某通过上述制假工厂生产、销售各类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册商标的蚕丝被3012条,销售金额逾十八万元,获利十万余元。公安人员查获待销售的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册商标蚕丝被2000条,价值十二万元,以及大量假冒伪造的“恒源祥”“富安娜”商标标识、合格证、外包装手提袋等。本案件下列情形哪些属于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
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是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行为。()
行为人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的行为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是一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符合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犯罪构成;同时,如果行为人采取上述方式,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处罚较重的罪立案侦查。()
行为人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