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检机构应当进行补检。在调运途中发现的,向托运人收取补检费;在调入地发现的向收货人收取补检费。
应当停止调运,森检机构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