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国税局中心税务所2001年8月5接到举报,反映所管辖的东方红砖厂多年偷税问题。税务所接到举报后,对该厂纳税情况进行案头审查,该厂是集体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995年3月份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档案资料反映,该企业自1995年6月-2001年7月共缴纳增值税10万元。
2001年8月6日,税务所派2名稽查人员到该企业检查,当稽查人员出示合法手续后,厂长李某借会计不在家多次拒绝检查,税务所对其拒绝检查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之后接受检查。税务所对该厂1995年开业以来至2001年7月纳税情况进经检查,经查发现:
1、1995年3月采取开大头小尾发票手段,少缴增值税2000元;
2、1997年3月采取虚假申报手段,少缴增值税5000元;
3、2001年5月因企业计算错误等失误,少缴增值税3000元;
4、2001年6月采取销售不入帐手段,少缴增值税2万元;
5、2001年6月赊销砖50万块,每块砖0.212元,没有记帐。
稽查人员考虑到问题的严重,检查过程中该厂又不积极配合,随即请示县局,经县局局长批准,查封库存砖,价值6万元。税务人员拟对该厂做如下处理:
1、对少缴增值税行为均按偷税处理。
2、对企业拒绝接受税务检查行为处以定额罚款3000元。
3、对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行为处以定额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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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分别对纳税人上述每种行为进行定性,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应处罚的提出处罚标准,对不能定性的只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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