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
B.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年的12月31日
C.作品创作完成之日
D.按合同约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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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B.电视剧的著作权人
C.录音制作者
D.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
A.2046年7月9日
B.2046年12月31日
C.2048年9月2日
D.2048年12月31日
A.取得甲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B.取得乙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C.取得甲和乙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D.无需取得甲和乙的许可,但要支付报酬
A、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B、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C、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无论是否发表,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D、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无论是否发表,都可以不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A、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其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公司变更或终止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B、出版者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C、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相关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D、广播电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即转播其播放的广播,该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A、纪念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且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B、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段,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C、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向其支付报酬。
D、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向其支付报酬。
A、甲对画有著作权,因而可以随意展览该画
B、乙对画有所有权,因而可允许杂志社将该画作为封面使用
C、乙须经甲的同意才能烧掉此画
D、乙可以展览此画并收取一定报酬
A、王某到2011年11月16日仍未收到期刊决定刊登的通知的
B、该期刊征稿启事规定三个月内未受到用稿通知可另行投稿,而王某到2011年12月15日仍未收到用稿通知的
C、王某在投稿信中明确表示2011年11月10日未收到用稿通知,即可将该作品向其他报社投稿,而2011年11月10日其仍未收到用稿通知,次日将该稿投往他报
D、报社和期刊社对作者的投稿有专有使用权,除非其通知不采用,不得一稿多投
A、甲无需取得乙的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B、甲可以取得乙的许可,并应支付报酬
C、甲应当取得乙的许可,无需支付报酬
D、甲应当取得乙的许可,并应支付报酬
A、应全部归甲所在单位
B、归甲所有,但甲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C、归甲所有,由甲所在单位缴纳所得税
D、归甲所在单位,但应拿出一部分奖励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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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商标犯罪的,办案机关应当对侵权的商品、商标标识,以及商标标识附着于商品的状况分别取证,并准确全面地拍摄记录相关商标标识的具体细节和附着商标标识的商品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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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起,被告人周某某租赁外省某丝绵厂厂房,雇佣人员生产假冒“恒源祥”“富安娜”等注册商标且属伪劣产品的蚕丝被,并对外销售牟利。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工厂经营负责人,具体负责联络购入生产所用原材料及联系销售产品,其妻张某甲、妻妹张某乙、其连襟沈某分别负责生产管理、采购原材料及打包装运侵权产品等环节。2018年8月至10月,周某某通过上述制假工厂生产、销售各类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册商标的蚕丝被3012条,销售金额逾十八万元,获利十万余元。公安人员查获待销售的假冒“恒源祥”“富安娜”注册商标蚕丝被2000条,价值十二万元,以及大量假冒伪造的“恒源祥”“富安娜”商标标识、合格证、外包装手提袋等。本案件下列情形哪些属于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