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可以。应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可以。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发证机关专用章。
可以。但应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可以。但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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