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某市原区属商贸委1992年在繁华地段建成一商业楼,当时的用途是首层超市,2~4层为商户的小型办公室。根据市场变化,2005年该单位决定将该商业楼改为商务酒店。由于工期紧,该单位边进行图纸报审边进行招标。 经过招标,某装修公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根据招标文件精神,该工程工期为2005年5月15日至2005年9月15日,必须保证十一旅游黄金周正式营业,否则,逾期一天罚款1万元。鉴于该工程的资金紧张,该施工单位(乙方)于2005年5月5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总价施工合同。 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由于擅自更改了外立面设计,外门头超越红线等原因,施工图未通过规划局审批,无法取得开工证。甲方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半个月,预付工程款也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拨付,乙方在会议中同意,但没有会议纪要等有效证据。 6月15日,甲方手续办理完备。乙方为保证按期完工,在抢工工程中忽视了施工质量,在质检站抽检过程中,外墙瓷砖粘结不牢固,拉拔试验不合格,被要求返工,工程之至2005年10月30日才竣工。 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延迟工期,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20万元。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保证施工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就应当履行承诺,承担责任。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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